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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坤财税新法视点——《民营经济报》2009年5月5日专题
新闻来源:民营经济报       发布日期:2009-05-11

记者了解,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限顺延至200969。自4月起,大部分纳税人都已经在紧张地准备和进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面对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广东地区的纳税人又应当如何在财税管理上合理地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经济危机的冲击?为

 

此,记者特地访问了在广州本土服务多年的正坤财税顾问有限公司,并请该公司高级顾问结合他们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相关税收优惠作了相关的提示。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看到,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6类:

优惠一:免税收入

新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一般来说国债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和买卖国债的差价收入。纳税人在办理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只包括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而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投资(买卖差价)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财务人员错误理解上述政策,将与国债投资有关的全部收益均申报为免税收入,而少计缴税款的行为是违反税法规的。

优惠二:减计应税收入

1、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提示:按税法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申报时,可将取得的收入额直接减除10%,而无需同比例调减当期的成本、费用。

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在申请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注意签订规范的技术转让合同(广州地区企业可到各区科技局等部门申领有关技术转让规范合同);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确属于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转让收入,同时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

优惠三:投资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三类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专用设备投资额10%直接抵减当年或以后5个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提示:必须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必须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投资额的70%可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四:加计扣除成本

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企业进行的研发项目应当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能够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和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如: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应注意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区分研究开发费用属于期间费用,还是属于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需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2、安排残疾人员就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广州从化市A公司原有职工200人,按广东省和广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7共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9384元。

后经税务顾问提醒,该公司在部分允许岗位优先聘用了6位残疾人员,每人每月支付工资1500元(与一般员工工资水平基本相同)。

经测算,2008年度该公司可节省以下费用:(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9384元;(2)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节省的所得税税款27000元;两项合计,共节省成本支出96384元。

由以上案例可见,在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聘用残疾人员,既支持了残疾人事业发展,又可为企业节省较大的成本费用支出,可谓一举两得。

优惠五:两类企业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提示: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人数、资产总额3个条件,方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15%)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

提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还需经省级认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优惠六:其他特定行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国家扶持产业的企业,也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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